8月20日下午,常州钟楼区院对于某某刑事立案监督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该案因涉及公司股东股权、出资、利益分配等问题而引发,于某某向钟楼公安分局举报其所在的常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个人增资,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请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查处。于某某不服该分局认定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答复,向本院申诉。
经过审阅全案证据材料、核实重要证人证言,以及与公安机关承办人沟通,该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参与听证,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听证会围绕申诉人提出的刘某某是否属于挪用公司资金为个人谋取利益的焦点进行,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案件承办人出示了证据、阐述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刘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理由以及公安机关调查的情况、处理依据。听证员向双方提问,充分听取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理由。经过听证调查,三位听证员当场作出评议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听证会后,申诉人于某某对检察机关采用公开听证办理案件的方式表示了感谢。听证会后本院将结合听证会各方的意见对该案作出审查结论送达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