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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不同诉讼阶段降低“案-件比”
2020-05-06 10:03:00  来源:常州钟楼人民检察院

  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是新时代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提高办案质效,降低“案-件比”是当前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要降低“案-件比”,提升办案质效,就必须从实际出发,以问题为导向,确实解决移送案件证据质量不高,侦诉沟通不畅,内部协作效率低等问题,充分利用好各诉讼阶段办案时间,改进工作思路和方法,解放思想,完善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审查批捕的7天黄金时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期限是7天。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会在提请审查逮捕前与检察机关沟通,要求办案人提前阅卷,熟悉案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这样就增加了办案人的有效工作时间,使办案人能最大限度地掌握案件情况,了解现有证据。此时是案件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如果忽略了一些重要证据的采集调取,可能会造成案件无法弥补的缺陷,给将来的起诉、审判带来隐患。想要减少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检察官必须充分利用好审查批捕期限,不但要保证“捕得对”,还要尽可能长远考虑是否能“诉得准”。在第一时间充分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是否准确,有无应当重点提醒的事项,保证证据来源合法、少有瑕疵,减少重复工作。这种引导侦查的效率往往事半功倍,同时是侦查员迫切需要的帮助,通过有效沟通,提醒侦查员哪些事项是下一步侦查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的关键问题,为日后的成功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也最大限度为审查起诉阶段节省了时间。

  其次,高效利用捕后两个月侦查期限。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情况是两个月。这段侦查时间是侦查机关完善证据体系、有效取证、查漏补缺的关键时期,要想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迅速地将案件移送法院,利用好这一时间段至关重要。由于捕后侦查时间、办案节奏不在检察机关的掌握之中,需要办案人员及时与侦查人员进行有效沟通。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及时了解案情变化和重要证据的固定情况,一方面可以督促侦查人员对先前所列需要完善的证据尽快调取,另一方面针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帮助侦查员明确侦查方向,理清侦查思路,高效收集证据。办案人员根据掌握的办案进度,可以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对即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有准备、有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可能近期移送的案件,最好提前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羁押状态、是否自愿认罪、是否达成和解、共犯的到案情况等,事先与侦查机关沟通,消除可能出现的隐患,尽量避免案件受理后出现问题而措手不及,浪费诉讼时间。

  再次,把握好受案后的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为了有效地降低、减少延期和退查的次数,在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必须科学分配利用好这30天时间,才能保证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考验。否则一味追求“诉得快”,必然会增加诉讼风险。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要认真进行。讯问笔录不能简单重复侦查机关的讯问内容,必须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意见,解决阅卷中发现的问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力争达到认罪认罚的效果。其次,听取案件其他当事人的意见也很重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诉讼进度。还应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律师的意见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他们关注的问题往往是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合理安排时间,否则就可能出现因对一个环节的问题复杂性估计不足而导致无法正常起诉,不得不做延期或退查处理的情况。

  对于经审查仍无法达到起诉标准确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遵循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原则,列出补查提纲与侦查员进行直接沟通,说明补查的目的,必须达到的效果。切不可只是文来文往,退查后不闻不问,不掌握补查的进度、难点和效果,造成侦查员不能准确理解检察官的补证意图,补充侦查后仍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影响起诉质量,甚至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另外,要提高办案质效,还有一个因素至关重要,那就是员额检察官团队的配合协作。要保证高效率办结案件,不是员额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一个人在“作战”,而是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默契配合的成果。经由办案团队协调一致把每一个诉讼阶段应当做好的工作都研究透,做到极致,案件质效的提升和“案-件比”下降自然会水到渠成。

  (作者为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左会年